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是否一回事情?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是否一回事情? 律师解答:不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不能出具任何法律性的文书,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具的是调解协议书,需要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但是仲裁委员会是可以出具裁定书,裁定书的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判决文书。 相关法律知识: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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