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的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我国法官的数量已经从1981年的6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9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官达到51.4%;检察官的数量从1986年的9.7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2.6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检察官达到44%;律师数量从1981年的8571人发展到2006年的13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律师达到70%。作为培养法律职业的后备军,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已经从1976年的8所上升到2006年的603所,每年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前不足1000人发展到2005年超过10万人。从而大大改变了缺乏足够的法律执业人员,已有的法律执业者文化素质低的状况,为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在我国西部地区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分数线,出现了明显的“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在有些地区的法院甚至组成一个合议庭都有困难,新增加的法官数量甚至不足以弥补法官的自然减员。据司法部的统计,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在我国法制化、职业化发展进程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数量改革前后相比都有了成倍、成十倍,甚至成百倍的增长,为此国家在法律职业的培养方面的投入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还会出现法律职业这样大的短缺,以致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问题出在哪儿? 中国法律工作者就专业化要求而言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第二类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第三类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 作为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着大量的诉讼代理、非松代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代书法律文书和协办公证等由我国正规化的法律职业律师和公证员所执行的职能。其发展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是与律师、公证员等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职能的重叠。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的迅速增长是由于律师、公证员数量的不足,在当时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好能够填补这一空缺。从1987到2003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增长了52%,而律师增长了291%,远远超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增长率。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逐渐转变为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争案源的紧张关系。2008年6月开始施行的《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领域奠定法律基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诉讼业务成为不合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种种转变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改变基层法律服务的混乱状态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是以保证律师对法律服务的垄断地位和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构成对律师法律服务挑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边缘化甚至不合法化,保证了律师的案源,支付得起律师费用的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人口的法律服务得到保证,但广大贫困地区和农村人口的法律服务则逐渐沦为“被人遗忘的角落”。 作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81-2006年人民调解总数为16783万件,而同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为8004万件,只相当于前者的一半。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引人瞩目的发展趋势是调解的弱化与审判的强化。1981-2004年我国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增长了4.5%,而1981-2004年法官的数量增长了216%。我国人民调解作用的下降除了诉讼作用的加强以及调解效率低的原因外,与人民调解的构成方式有关。人民调解主要建立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即以居住地为基础。这种解决纠纷方式对于改革开放前期和初期社会流动人口较少的“熟人社会”比较奏效,人民调解员往往是居住地有威望的人士,村干部或者长辈,而对于有着较大的社会流动、人们主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大部分脱离居住地、具有快节奏、陌生人的特点的改革开放的条件下,人民调解自然会失去过去的光泽。但是,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的削弱并不是调解本身的削弱。实际上,调解在单位、妇联、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房管、劳动争议、物业纠纷,以致治安、司法、仲裁等机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面对法律职业新的短缺,现在解决问题的办法既不是因噎废食,放任自流,中断职业进程,也不能不顾具体条件,一味坚持教条,而应该跳出只把问题局限在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局限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思路,而应该从解决争端的总体布局的高度思考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分布。 首先,把正规化的要求主要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实行,坚持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标准,保证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质量,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为此,不应该使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的数量过大,受理的案件过多,否则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人数过多难以保证质量,案件过多任何优质的服务都会被洪水般涌来的案件冲垮。降低诉讼费用的做法可以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但是会使案件数量增长,使一些地区特别是大城市本来就紧张的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与司法机关有限的解决纠纷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其次,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案件少,法律需求不同,大可不必采取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法律模式,但是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有自己特殊的法律需求,应该把基层法律服务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即使农村的正规化法制建设,也应把重点放在便利百姓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和派出所(“一庭二所”)的建设上。对这些机构的人员则应该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通过一些措施,鼓励年轻的法官和检察官到边远地区去工作。一部分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审判人员,凭借他们多年的审判经验,完全可以继续担任简单案件的审判工作,须知简单案件在广大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是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上述区分也可以作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能分工的依据,前者主要在正规化的法院从事是辩护或代理,而后者主要在审理简单案件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就不会存在二者之间争案源的紧张状态。 再次,人民调解的萎缩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它表明随着现代化进程,随着人口流动,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性正在降低。消协的兴起表明人民调解在现代社会仍然有极其广泛的发挥作用的空间。我国大量的纠纷解决应该立足于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立足于纠纷当事人的自行解决和非正规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只是在这种解决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诉诸于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基层的“一庭二所”,而只把少量的争端,即那些严重犯罪和争议标的大的争端,那些复杂的争端留给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解决。 最后,不能把法律工作者建设只集中在正规化方面,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也不能只集中在正规化的大学教育。我国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工作者为导向,但是法律工作者是多层次的,因此法学教育同样也应该是多层次的,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可以瞄准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而大专、中专的法学教育则可以瞄准基层的“一庭二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的需要量应该远远超过大学本科教育。建立从半正规化向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过度的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必须在基层的“一庭二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一定年限,然后才能到正规化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 朱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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