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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特性在法律电影中的表达

2013-07-30 10:45来源:浏览:手机版

摘 要:在美国,法律电影与美国司法审判与纠纷解决实践紧密结合,具有鲜明的大众法律文化的特征。许多好莱坞法律电影正是通过法律个案的通俗分析以阐释和表达美国大众的法律文化观。在法律电影视域下,不仅能帮助我们了解美国法律职业的和普通大众的关于法律文化的话语层面和价值取向,而且也能比较直观地了解美国大众法律文化及其特性的表达。
关键词:法律电影;大众法律文化;特性;表达
[作者简介]:程波,湖南商学院法学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任何一种法律或法律现象,都是特定社会的文化在法律这种现象上的反映。从时下流行的好莱坞法律电影中,我们不仅可以观察到许多好莱坞法律电影与美国司法审判、纠纷解决实践紧密结合,具有鲜明的大众法律文化特征,而且也能比较直观地了解美国大众法律文化及其特性的表达。
一、法律电影与美国大众法律文化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弗里德曼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1]弗里德曼还提出了“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的区分,他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内部法律文化形成的,作为外部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的看法和行为必须符合内部法律文化的要求。一般说来,研究、考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必定要了解美国的主流(内部)法律文化,同时也要了解美国大众(外部)法律文化,包括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对待法律权利的见解以及对司法救济方式的运用。
    在美国,许多有教养的法律家也认为,文学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对人性的本质和矛盾的追究、探讨,无疑是法律执业者所必备的知识。在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的传统中,至少从理论上讲,好莱坞法庭电影可能比法律故事作品和法学理论文章更多地反映美国大众的法律文化观而不是职业法律人的法律文化观。许多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题材通过电影的塑造、沟通和表达,成为大众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些经典的好莱坞电影作品,如《似是故人来》(SOMMERSBY)、《正义法庭》(RULES OF ENGAGEMENT)、《正当防卫》(JUST CAUSE )、《最后时刻》(REVERSIBLE ERRORS)等,“或者隐含着某些时代或人们对法律的非论证的但并非不系统的思考,或者隐含了可供我们分析的某些时代的法律制度的特定信息。”[2]
    美国法律电影作品在题材上还广泛涉及社会道德、伦理、政治等领域,关注美国社会和民众日常生活中最严肃与最实际的问题,并对社会大众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对于废除死刑的看法,美国老百姓和法律人士的看法就大不相同。好莱坞就拍摄了许多具有震撼力的反死刑的电影,如《我要活》(I WANT TO LIVE)、《死囚漫步(DEADMAN  WALKING)、《毒气室》(THE CHAMBER)、《铁案悬迷》(LIFE OF DAVID GALE)等,这些法律电影从政治和道德上表达了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思索。好莱坞电影《费城故事》(PHILADELPHIA)尖锐地指出,对同性恋与爱滋病人的憎恶与恐惧是造成社会对他们产生歧视的根本原因。而在电影《公民露丝》(CITIZEN RUTH)中,妇女堕胎权与胎儿生命权的支持者们互相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甚至不惜为此毁灭被告的生活。在电影《魔鬼辩护人》(DEVIL’S A ADVOCATE)中,一系列超现实的电影手法被导演用以对律师们的“作恶能力”加以渲染,表达了美国社会对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复杂心态。而著名影片《克莱默夫妇》(KRAMER VS。KRAMER)虽然已经超越了狭义的法庭片的界限,却通过争得儿子抚养权的努力表达出对人伦之美的完美渴求。在影片《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中,律师杰克在法庭上表达了他对法律的价值判断:找寻真理要依靠心灵,而所谓法律,在最终的意义上是人类良知的体现。对好莱坞法律电影进行过深入研究的学者还认为:一些优秀的美国法律题材电影至少实现了一项职责,将某些社会体制内在的艺术潜力开掘出来,将它们提升至人性的高度加以表现,并最终反馈于社会,对世态民生做出负责的阐释,并能够影响普通人的价值观念。[4]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法律电影深深根植于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的传统之中。
    虽然多数人并没有参与诉讼、亲历审判,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法律电影和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体验着法律生活,分享着法律对话所带来的刺激和清醒。好莱坞法律电影正是通过法律个案的通俗分析以阐释美国大众的法律文化观,并将社会大众对正义的期待变成可能,从而赋予社会大众的理性选择以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美国法律职业形象与法律电影的表达
    在美国好莱坞法律题材的影片,律师一直是电影中的中心人物。按英国的普通法,被告人即使支付了律师费用也不一定能得到律师的帮助,而在美国,权利法案第六条则被理解为允许被告人有按他们意愿聘用律师并禁止法院拒绝这项帮助的权利。但这一条并未明确宣告被告人何时享有律师权利。100多年来,此条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随着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演变发展,支配刑事诉讼规则也越来越正式、严格、复杂和深奥。这些变化使大多数案件增加了对律师专家的需求。1932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1963年吉迪恩诉温特案,最高法院规定否认支付律师费用的能力如何,只要被告人没有被提供律师帮助,他就不能因有罪判决而被监禁。这项规定的重要理论基础在于,律师是确保公平审判所必需的许多被告人其他权利的必要保护。此案中的吉迪恩——一个“相信每个时代都会有法律的改善”的赤贫者敢于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产生了很大的震憾。好莱坞电影《吉迪恩号角》(GIDEON’S TRUMPET)就再现了这一过程。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律师也是美国社会文化的中心人物。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是一种依赖律师的制度。在实际刑事案件操作中,大多数委托人期望他们的律师能积极和进取地要求宣告无罪。尽管每个案件的工作量非常不同,但以下几项工作却是相同的。第一,获得正确的指控;为了使被告人在以后的判决中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辩护律师喜欢改变初步指控,并为改变初步指控指出证据的薄弱点、法律问题或可使罪行减轻的情节。第二,获得合理的释放条件;许多理由表明,审前释放对辩护方有利。辩护律师的一项任务就是获取被告人能达到审前释放的条件。如果有可能,辩护律师在初次到庭时即可代理被告人以出具保证书或交纳保释金要求释放。第三,调查和准备辩护;辩护调查主要功能是发现证人,通过会见列明的证人,辩护律师可能发现案件的薄弱点和矛盾之处。第四,谈判解决(辩诉交易);谈判是规范的做法。律师的主要压力是进行谈判而不是争斗。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既要成为一名谈判者,且最后也要成为谈判程序的捍卫者。第五,准备量刑;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掌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行为,并竭力帮助被告人创造一种遵守法律的形象。例如,在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 BORD)中,律师阿蒂克斯•芬奇毫不动摇地为一个被指控强奸白人妇女的黑人讨还清白,为所有的律师树立了应当效仿的光辉榜样。在电影《我要求审判》(NUTS)中,律师亚伦•莱文斯基试图证明他的当事人具有间接受审判的法定资格的过程,显示出坚持不懈是律师多么关键的素养。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了绝大多数的案件。尽管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亲为诉讼,即在诉讼中自己代理自己(称之为“自身”代理,语出拉丁文,以为“为你自己”)但这在美国诉讼中并不多见。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在一些小案件,例如在州的小额请求法院中涉讼标的额很小的案件中,才没有律师介入涉讼。在联邦法院系统中,情形也大体相同。在十个联邦地区法院中,1991年—1994年期间所提起的所有案件中,只有21%的案件是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诉讼的,其中绝大多数案件由是由囚犯所提起的。一旦律师介入到案件中,制度的技术性就意味着诉讼将由律师控制。近些年来,法律学者已经指出在律师与客户建所发生的这种权力失衡,并倡导给与客户更多的控制权。然而,仍然是由律师来决定提交什么诉讼文件,如何辩论、将呈示那些证据以及如何呈示证据等事项。虽然,诉讼中和解的决定最终由客户作出,但律师在其间的形象非凡,不可低估。
    美国电影史上的律师形象的复杂多变,反映了美国社会文化不断变迁的结果。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美国律师有一个典型的形象:穿着笔挺的西装,驾驶新款名贵的欧洲汽车,在严肃的法庭上雄辩滔滔。不过,美国律师建立起使人羡慕的这种形象,其实就是近二三十年大众传媒所造成的。《好人无几》(A FEW GOOD MEN)、《我要求审判》(NUTS )、《真情假爱》(INTOLERABLE CRUELTY )、《诱惑法则》(LAWS OF ATTRACTION )《律政俏佳人》(LEGALLY BLONDE)等众多好莱坞法律电影作品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幅在法庭上演的引人入胜的辩论对抗赛的场景,衣冠楚楚的律师们唇枪舌剑,旁征博引,慷慨陈词,机智地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人类的正义”,尽管这种描述与其说是法律审判的再现,还不如说是带有夸张意味的戏剧表演,在很大程度上是导演的艺术加工和主观杜撰,但是它也反映了美国对抗制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这一具有强烈冲击效果的诉讼场景吸引了无数观众,使他们对律师和法律充满了兴趣和向往。
    在今天美国社会大众看来,律师既是“正义”与“邪恶”事业的捍卫者,又是美德与恶行的辩护士。反映在好莱坞法律电影中,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形象也是丰富多变,令人赏心悦目。他们聪慧、愤世、天真、迷茫、诚实、利他、贪婪、自我牺牲、爱财、慷慨、傲慢、同情、丰富、平淡、热心、冷酷、好战、温柔……几乎没有什么描绘不适合律师。在《魔鬼代言人》(DEVIL’S A ADVOCATE )这部影片中,年轻有为的律师因为虚荣心的诱惑而堕入撒旦的圈套,这实际上是一场上帝与魔鬼的争战,也可是说是《浮士德》故事的旧话新编。对观看这场战争的我们来说,如果最为贴近生活的律师也变成了魔鬼,我们还能选择做谁做代言人呢?
    在美国,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马歇尔、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美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于他们的贡献。他们手中既无刀剑,亦无钱财,但他们通过逻辑与经验,尊严与智慧,谨慎与恰当的使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推动了美国的法治事业。他们逐案严密地进行推论,建立了一个法律体系,使得其后的法官只能遵守“遵循先例”的原则,依据相同的判例审理类似的案件。有一种说法认为:当好莱坞为一部电影或电视连续剧物色一位法官角色的扮演者时,它约定俗成地要找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很可能是一位白人,50多岁,平滑的灰白头发——或者至少是鬓边灰白——有角质架的眼睛,略带温和的傲慢但又不乏同情,冷静、淡泊、思想深遂,等等。这样的形象在大众文化中盛久不衰,以至于它们自身的生命力掩盖了判决的真实过程。著名的好莱坞著电影《黑罪风云》(THE HURRICANE),主人翁不断上诉,终于重见天日的真实故事,以及电影中美国上诉法院程序设置和法官形象的表达都给我们以强烈的振憾。
    纵观美国历史,法院作为负责解释与施行法律的机构,在保证美国政府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努力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法院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并根据实际发生的案情适用法律。此外,社会上的人们也必须拥有一定的手段以预测其生活,明白纷争将以尊重法律的方式得以解决,这意味着诉讼程序必须有助于准确在发现案件事实并正确地确定可适用的法律。通过好莱坞法律电影这一视域,我们大致也能够了解,美国民众是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官,是否尊重法律、政府与传统,他们有怎样的期待,我们大致也能知道,这些期待中有哪些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抵触,哪些可以成为我们善加利用的资源。
三、法律电影与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特性的表达
    多种文化融合是美国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美国法律文化与欧洲——特别是英国的法律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欧洲乃至英国的法律制度。美国50个州都保留相当大的法律自主,各州对商业和家庭法、刑法、侵权行为法、契约和土地法都多少享有主权。具有重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意义的争议,通常就是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以最终解决。正如《美国法律史》的作者伯纳德•施瓦茨所指出的那样:“美国的制度始终体现了法制主义,这表现为:突出律师和法官的作用;在人民中,依法办事成为普遍风尚”。[5]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的基本特性。
    民主与不信任。真正的民主应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上。美国的建国者们对人性本善深感怀疑,对纯粹的民主怀有恐惧和非常担心政府权力的滥用。这种人性的“幽暗意识”以及对民主和政府的不信任的精神传统又深深地影响了起源多重性、种族多元化的美国人,使得他们不得不倾向于用制衡,而非民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法律文化秩序,不得不倾向于从法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寻求某种程度的平衡,不得不尽量设法让政府权力保留在人民可见、可及的范围之内。
    崇尚权利与契约精神。美国宪法确立了许多不为政府所废的个人权利。契约精神也显示了美国人特有的处人和处世的方式。美国人认为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就是契约关系,隐含着平等的观念。国家就是为了个人而存在的,隐含不相信权威的倾向。用契约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影响到美国人独特的看世界的方式。
    妥协与对抗。平等和自由作为对立的价值,在美国大众法律文化中也有体现,主要表现为对平等权抱有深深的怀疑,因为平等权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都可能构成对个体自由权的限制甚至威胁。但是美国大众法律文化并没有放弃自由和平等原则,为了落实自由与平等理想,就需要做出某种妥协,在更为重要的意义上,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着眼于关注整个国家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但秩序也可能被用作侵害个体自由权的种种理由,而且在一定理由上,“整齐划一”的秩序本身就可能意味着对个体偏好和多样性的限制。面对这种境况,通过外在的手段(如对抗性法律制度)寻求秩序的稳定与利益的妥协就变得十分重要。美国对抗性司法制度中渗透了美国人民崇尚权利、注重人权等价值因素:个人必须得到尊重,自由和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正是这些特性因素推动着美国大众法律文化建设的发展。
    由于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特性的大多数内容与美国人民的生活休戚相关,又从根本上符合美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因此,许多美国法庭片都以之为探讨的主题和着力表现的内容。这些“特性”或者作为主题被加以伸张、渲染,或者作为结构支撑着影片的情节脉络,或者作为背景濡染在整部影片的各个层面。可以说,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特性的表达使得美国的法律题材电影获得了肉体、血液与灵魂。例如《鹈鹕案卷》(PELICAN BRIEF)、《连锁阴谋》(CONSPIRACY THEORY)等电影表达的就是对政府权力运作的不信任。而《费城故事》(PHILADELPHIA)、《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等电影表达的就是美国人民崇尚权利和为法律(权利)而斗争的价值追求。这类影片以这样的力量来干预社会,影响时论,并使得“法律与秩序”、“法律下的自由”等观念在美国大众法律文化里得以生生不息。
    美国宪法关于言论表达自由既是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问题,更是个人生活以及公共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美国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控制的基本态度是承认言论自由的基础性意义,但也承认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性权利,这些问题不仅是法学家们乐于探讨,而且一般美国民众也十分关心,当然好莱坞法庭片也乐于表现。电影《人民诉拉里•弗林特》(THE PEPLE VS LARRY FLYNT)就是以美国著名色情杂志《花花公子》的创始人被控以诽谤、诱人堕落罪,并引起司法界广泛争论的真实案例加以改编,探讨了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和为之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电影《五角大楼文件案》(HAUTE TENSION ) 则探讨了国家安全利益和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可能发生冲突。美国最高法院的全体意见指出:“对于任何对言论的事前禁止,本院都假设它违宪无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的举证负担,去证明施加这类限制的理由”。
    如果我们不理解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有关人民有权携带武器的背景,就难以明白为何在枪械犯罪如此严重的国家,美国政府竟无权制止公民合法地拥有枪支。近年来发生在美国校园的枪击案不断出现,枪支管制法令被提上日程,但由于拥抢团体如“全国步枪协会”和枪械场进行游说的政治压力,美国要管制枪械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正式立法不成,就走民用赔偿案件的路,一旦有一个地方的一家枪支制造商被告倒,普通法系“遵循先例”原则就会在整个美国掀起控诉枪支业的狂飙……影片《失控的陪审团》(RUNA WAY JURY)正是在这样重大的背景下展开的。这部影片吸引观众的不是法庭上的激烈辩论,而是法庭外的利益纷争。影片故事虽然有过分戏剧化的嫌疑,但故事的整体构架还是比较严谨的,而且比较真实可信。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法案”使法庭片中的控辩双方基于相对平等的地位。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引申而来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在未经证实有罪之前,被告始终被认为清白,这才给了辩护律师以施展才能的机会和使剧情跌宕转折的可能性。一系列法庭片由此主题切入,电影《无罪推定》(PRESUMEDINNOCENT)甚至以此原则为标题,讲述被陷害的检察官如何在法庭上为自己洗刷冤情。电影《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标题用的也是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再审中涉及的一个基本原则,通过一个现代电影故事的讲述,对作为第五修正案保障的基本权利即“一事不二理”原则进行了大众化诠释,使我们再次感受到美国法律电影的文化魅力。
    在美国好莱坞许多电影中,警察每次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判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讲的就是“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也是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作为不利于自已的证人。这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正是通过“米兰达规则”转化为一项内容完整的“沉默权”,主要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危险,即一个人所说的话可能被用作刑事起诉或者为刑罚或罚金的诉讼中的证据。随着好莱坞电影在世界各国的流行,因为米兰达案而名噪一时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Warnings)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童叟皆知,而且通过电影电视,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总之,好莱坞法律电影的信息包容量很大,不仅为我们了解美国大众法律文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新的路径,而且也便于启动对美国的司法制度运作进行文化意义上的解读,敏锐地发现和关注生活事件中的法律意义,学会用法律的方式来思考社会问题。跟着电影学法律,对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大众来说,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6

[2] 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8

[4] ]保罗·伯格曼等著.影像中的正义——从电影故事看美国法律文化[M].朱靖江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519

[5] []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5

 

(本文原载《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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