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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

2013-07-30 10:45来源:浏览:手机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从通才教育到专才教育

大学的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法律教育而言,又是一个常存争议、历久常新的问题。我们这里的症结在于: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当然也不存在与稳定目标相适应的关于合格毕业生的标准。意识形态的变化足以导致培养目标上的巨大差异。这大抵上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学还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并且也缺乏稳定的法学知识传统。

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各国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国家偏重前者。在那里,接受法律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而大陆法系则偏重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律专业的教育,但是,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例如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进入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却只有区区1000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少数选择法律作为终身职业的毕业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职业界所主持的行业训练。

两大法系国家之间的这种偏重无所谓优劣之分。但是,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二者之间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评论法国的法律教育时这样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须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42页)

尽管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相似,但我国的情况很不相同的是:第一,我国正规的法律教育长期发育不良,“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虽然近二十年来全社会对于法制的要求不断强化,但是,法律教育究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模式却是长期徘徊。于是便出现了第二,法律教育的层次多样化了,办学途径也多样化了。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律教育,例如,司法机构所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等。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上博士后,低可下职业高中!凡此种种,原因都在于通过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并没有搞清楚,或者说,在理解上非常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导致教学内容上的参差不齐,欲想令如此驳杂不一的毕业生头脑中的法律概念、原则、理念具有统一性,从而带来司法决策的统一,势将是缘木求鱼。

二、法律专业本科生教育的局限性

除旧布新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也许并不值得大惊小怪。除了教育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外,我们这里的问题首先在于试图将世界不同地方法律教育所要追求的各种目标都囊括进来。如此便有了这许多层次的法律教育,有了各种各样的法科学生。我们需要检讨目前的各种层次的优劣,以便整个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首先,法律教育的本科生层次是最值得关注的。沿袭大陆法系法律教育的传统,我们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可以说是“以本为本”的,那就是,将法律专业本科生作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说,“以本为本”有着广泛的成功先例。目前,除了美国之外,几乎所有的国家法律教育的起点都是本科生,即完成高中教育之后便进入法律院校学习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之后,再经过若干年的职业培训,便进入法律职业界。值得注意的是,大学之后的职业入门考试以及职业培训基本上都是由法律实务部门主持的,这也许反映了法律职业界与大学之间的某种权力冲突和妥协。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教育有某种朝向美国模式转向的趋势(其实,美国模式乃是近代早期意大利模式的现代继承。参看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页)。出现这样的趋势的原因目前尚没有得到深入的探讨。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和深化导致法律知识的越来越复杂,这样便使得专业知识与一般常识之间的距离越来越拉大,那种仅仅依赖决策者的声望与经验便胜任愉快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成为历史。当然,从内在的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

“以本为本”式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正是这样的困难。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

三、法学硕士教育的设置初衷和局限

既然本科生层次的法律教育有这样的局限,那么,我们还有本科后的教育,即法学硕士教育,能否通过一定程度的改革,将法学硕士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呢?这里面临的第一个困难是法学硕士制度设置的初衷是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法学硕士在入学考试标准、专业划分、课程设置、导师以及毕业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上都是以学术为指向的。虽然近年来法学硕士招生人数越来越多,毕业生进入司法实务部门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上述各个环节中的学术指向却没有发生多少变化。虽然许多人将来只能从事实务工作,但我们的目标却是学术的。于是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就不得不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在某些环节上甚至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

JM(法律硕士)项目的引入标志着决策者对这个问题的清醒意识。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牵制,我们没有在压缩法学硕士以及法律本科生的基础上开展JM教育,而只能新旧并举,结果改革本身又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如何保证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考研机会,如何协调两种硕士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各个环节上区分两种硕士的教育,等等。也许,现在已经是应该对目前的这种多头并举、犬牙交错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整合的时刻了。

四、JM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

JM教育能够有效地解决我们现存的问题。首先,它是一种本科后教育,这不仅仅有助于提升法律人才的层次,而且,对于现行“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模式中的缺陷能够作出很大的弥补。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习法律的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这样,学习者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

其次,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多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学院的课堂,意味着不同知识的交融和对法学发展的推进,意味着法学院的毕业生具有复合型人才的特征。无论是国外的经验,还是我们过去几年的实践,都清楚地显示出,那些已经受到其他学科本科教育的人们进入法学院之后,过去的知识背景并不是他们理解法律问题的障碍,反而经常是一种动力。在本次调研过程中,一些在读JM学生就举出了不少例证,证明交叉学科的知识与方法是如何帮助他们更深入地思考法律问题的。相信随着司法制度要因应的社会关系的日趋细化和专业化,这些复合型的人才将会发挥他们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现在,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都必须走向一种模式,而不能够将所有的看起来良好的制度都纳入到一国的教育之中。我们建议,在未来的一个不长的时间段里,逐渐压缩法律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生的招生规模,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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