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韩大元老师畅谈宪法及法律硕士教育等问题
记者:首先感谢韩老师,在百忙之中愿意接受我们《法苑》杂志社的采访。 有的学者提出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而前不久在我校的法理学论坛上,主要研究方向是政治学的麻省理工大学副教授崔之元明确反对这种提法,我们想知道,作为宪法学者,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韩老师: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缺乏宪法学理论基础,也不符合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与权利的价值趋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是现代宪法的基本特征。但私有财产作为基本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并给予正当的补偿。如果把私有财产规定为“神圣”的权利,不利于在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公共利益的保护也会遇到各种困难。实际上,二战后随着基本权利社会化的趋势,各国宪法中不再规定“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普遍承认财产权的社会性。不规定这一原则,并不影响财产权的价值与保障,关键是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保障问题有一定的规定,但财产权的性质与地位不明确,现实社会中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完善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体制,我认为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强化保障机制,使财产权受侵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记者: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的日子,也是法制宣传日,我们作为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到小南庄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当我们把印着宪法、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宣传资料的小册子发给群众时,发现很多人有抵触情绪,有一个老大妈,看到我手头的,露在外面的宪法宣传资料,直截了当的说:“中国有宪法吗?没有!“请问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韩老师:每年的12月4日我们都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今年的法制宣传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突出了时代的主题,表明我们的法制宣传围绕宪法而进行,宣传与普及宪法是法制宣传的出发点与核心。近年来,通过普法教育,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法治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社会。但社会上的民众,对目前的法治发展状况的满意度比较低,人们在法治理想与现实冲突中有可能对法治发展抱有怀疑的态度,甚至有些人失去信心。有些民众对宪法价值与功能等问题缺乏必要的认识,不能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宪法存在的意义。我认为,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在社会生活中宪法权威没有得到确立;在宪法理论研究中,我们过分强调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没有突出宪法的法的属性;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违宪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由于宪法与司法关系没有得到理顺,人们无法在司法活动中体验宪法的功能等。近两年来,人们开始在实际生活中发现、体验宪法存在的价值,开始以新的眼光对待宪法问题。我们在宣传宪法时也需要采取更加多样化的形式,既强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观念,也要强调宪法是公民基本生活规范的观念,使宪法走近百姓生活,成为保护基本权利的法律武器。 记者:还是12月4日,《南方周末》法制宣传日特刊上有这样一篇文章,杭州市的几位拆迁户用黑色或红色这样醒目的颜色,把宪法条文写在白大褂上,市民们说自己是自发宣传宪法,而当地的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却认为这是非法游行,并对其中的一些市民进行了行政拘留?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韩老师:宣传宪法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宣传宪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愿望与各种意见,使公民的权利需求通过合理的方式得到实现。从基本的价值体系看,宪法就是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反映了社会共同体的共识。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不仅寻求法律的帮助,同时要寻求宪法的救济。当一个特定的公民宣传宪法时有可能与一定的利益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即通过宣传宪法的形式实现其特定的利益。如果是出于对宪法的尊重与信任而进行的宣传活动理应得到保护与支持,政府与公民的宣传活动之间需要建立良性的互动。如果是为了实现个人特定的利益而采取宣传宪法形式时,需要通过与特定利益有关的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中,权利诉求与法律制度之间应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市民的权利诉求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通过程序来实现其利益。对负有权利保障义务的政府来说,对市民权利诉求应保持宽容的态度,在社会管理与保障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本案中,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没有寻求合理的平衡,使宣传宪法的社会意义与政府管理的形象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提出了值得我们思考的理论问题。 记者: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而这种趋势更多是通过近几年各种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折射出来的,我们想知道,这种个案的推动,对整个制度的影响能有多大? 韩老师:宪法权利是在社会变迁中逐步发展和成长的,个案的推动是中国权利发展的基本形式与特征。通过个案我们可以建立权利理论与权利实践进行对话的平台,强化权利的实践功能,扩大宪法的社会功能,推动宪法规范生活化的进程。同时,个案的出现从客观上推动权利保障的制度创新,为宪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的基础。我认为,今后通过个案推动权利发展是我国宪法制度运行的基本形式,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当然,个案推动模式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实践价值与权利理论之间的冲突、权利之间界限的模糊、权利诉求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等。 记者:我们知道韩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管法硕工作的负责人,有几个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问题想请教韩老师。我们做了一个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调查问卷,有几个问题是大家反映较为强烈的。首先是招生规模问题,很多同学普遍的感觉是招生规模有些大了?当然,这是一个悖论,报考的时候希望招生规模越大越好,考上之后又希望规模越小越好。我们想知道您怎样看待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问题? 韩老师:影响招生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因素是教师的力量与学校的条件。法学院在考虑招生规模时要考虑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论文指导等各种因素,以保障学生培养质量为基本出发点。今年开始,我们实行了法硕指导老师制度,配备导师,使学生入学后能够得到导师的指导。根据法学院发展规划与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对招生计划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明年计划招200名,比今年减少了150人。 记者:还有培养模式问题,据我们所知,北大已经开始从校外为法律硕士聘请有实务经验的兼职导师。而人大的培养模式基本上还是没有什么变化,只是由原来以班为单位的管理变为以教研室为单位的管理。我们想知道今后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还会有哪些改革措施出台? 韩老师:法硕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新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经验,完善培养体系。人大法学院作为第一批招法硕的单位,有义务总结法硕培养的经验,对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总的思路是:进一步提高法硕培养的质量,强化质量意识,针对法硕培养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培养复合性的高级法律人才。具体措施主要有:完善导师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课程结构,增加应用性课程;进一步完善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课程,强化法律思维与应用能力的训练;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可以请实务部门的人士讲座;必要时可以设立法硕学术论坛,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等。 记者:我们做调查的时候,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有些同学说自己之所以考人大的法律硕士就是冲着它两年毕业,但还有一些同学说如果学校可以给他们延长一年不加收学费的话,他们会毫不犹豫选择读再读一年,请问您怎样看待学制问题? 韩老师:学制是学校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统一调整。我个人认为,根据中国的教育体制与学生的知识结构,法学硕士和法硕的学制规定为三年是比较合适的,当然可以通过灵活的形式为优秀的学生两年毕业提供机会。 记者:今年毕业生的情况较为特殊,两届法学硕士和一届法律硕士一起毕业。这意味着,人大法学院将有近800名研究生走进就业市场,目前来看情况好象不是那么乐观。我们想知道您如何看待法律硕士的就业问题? 韩老师:就业形势严峻是全国性的问题。但我认为,法律市场的需求还是很大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渠道是多方面的。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成熟的市场需要有竞争力的学生;我们的就业观念也需要调整,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法硕学生本科的知识背景是非常重要的,应发挥其知识的优势,积极寻求法学与其他知识体系之间的联系,在知识共同体中提高自己的知识竞争力。 记者:事实上我们可以感受到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的不断发展。比如2002级刚来的时候,完全不解决住宿问题,但现在已经解决了大多数同学的住宿问题。我们想知道韩老师怎样看待法律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特别是我们人大法律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 韩老师:法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中的重要模式,在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用人单位反馈的信息看,法硕的培养模式是比较成功的。我认为,今后我国法学教育中法硕将是最有活力的法律人才群体,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将成为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基本形式。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培养制度,确立培养法硕的新理念,寻求培养目标与培养实践之间的合理平衡。 记者:感谢您接受采访! (责任编辑 侯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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