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增加以下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湖南全国首推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 下一篇:特种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一律报废
相关阅读:
- KTV擅用音乐电视作品作者可主张表演权 07-29
- 10天生产9.1吨!“猴头菇菌种基地”咋成制毒窝点? 04-24
- 史上最失败舆情公关案例:涉失实披露 京东或将遭集体诉讼 09-07
- 人民日报评论员:"反契约陷阱"给世界经济带来失序风险 07-14
- 内蒙古一退休厅局级领导干部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12-01
- 携手踏上亚太繁荣发展新征程——习近平主席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 11-13
- 陕西彬州市委市府被指欠八百万 省纪委监委核查 05-29
- “温比亚”强势北上 豫皖苏鲁多地暴雨破历史极值 08-20
- 简政放权,看看这11部法律作了哪些修改 11-05
- 山东:公开悬赏100万缉捕50名重大逃犯 08-17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