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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罪犯 终身禁止再入行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条例”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18个配套文件将于4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召开说明会,对这一备受关注的条例进行了解读。这个七章七十六条的《条例》,将担负起构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任,为京城百姓的餐桌安全保驾护航。

市场准入:19类业态许可要求不同

针对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新修订的条例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19种业态类别,分别是: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生产经营:食品信息保存2年以上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有效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安全生产的危害。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实现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信息可追溯。在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在生产加工环节,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记录养殖信息,不得收购或屠宰加工无固定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产品。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

本市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监督管理: 食品犯罪终身行业禁入

条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结合本市实际,首次明确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发现辖区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到有商户以歇业、关门等方式逃避检查。条例规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解决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市食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成本的条款,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是全国首创。

此外,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责任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一旦有企业违规聘用上述人员,企业将被依法惩戒。

《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史

2007年

北京率先出台《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等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

2011年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通过《条例》修订的立项。

2012年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4月1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18个配套文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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