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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彻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虚假资料骗取登记将按房产登记价的5%处以罚款;蒙骗过关的,不仅面临被撤销核准登记,还将按房产登记价的10%罚款。”因觉得处罚力度不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继前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最高3万罚款后,昨日调高了罚金额度。而同时予以修订并通过表决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则彻底从立法层面取消了“房屋租赁管理费”。

虚假资料骗房产登记惩罚再加重

房屋“限购令”出台后,深圳出现大量以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案例,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登记秩序。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前日在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时,新增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规定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执法部门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视实际情况来确定罚款金额。

但在昨日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随后,这一意见被采纳,规定“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5%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10%处以罚款”。

此外,有委员提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限定申请人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的时间不符合我国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条例删除了有关提交时间的规定。据悉,本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管理费”彻底成为历史名词

近年来备受深圳市民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终于在昨日成为历史名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条例完全删除了征收这一费用的条款。

据记者了解,该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制定出台,又于1997年、2002年、2004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违反者还要被处罚。但近年来的市“两会”,这一收费项目遭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的异议,认为这一费用的收取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

去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免征的收费项目中专门点到了深圳市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引发社会热议。随后,深圳于2013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而此次则是从立法层面进行修改,彻底取消这一收费项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转变会风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提出新要求,即对于委员提出的建议但没有被采纳的,人大除了要向委员说明原因和进行回应,市人大法制委还要将这些意见整理出书面稿来,交于市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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