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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涉重金属企业将被强制投保;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这是环保部与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的明确规定。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公布投保企业的相关信息。

三类企业须投保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在2007年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共涉及三类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排在第一类,这一类企业主要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第二类企业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三类企业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指导意见说,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污染物超标排放

企业名单须公开

两部门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强化信息公开的要求。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投保企业的环境信息。”指导意见说,这些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同时,还要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过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信息公开还包括环保部门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其他相关信息。

两部门要求,投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重金属和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转移和环境管理情况信息。保险公司应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经营等相关信息。

企业若拒绝投保

影响新项目环评

指导意见强化约束手段。“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两部门表示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还将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提供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将给予政策激励,两部门表示,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等。

指导意见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以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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