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新规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与2005年的《规定》相比,增加了5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删除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四种情形属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规定》完善了相关救济程序: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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