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知识产权法将修改 行政权扩张被指越俎代庖
来自政府部门的权威人士透露,三大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均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12月8日至10日,“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知识产权法律修改问题论坛”在苏州召开。与会专家指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一次,行政权扩张一次。行政机关的权力通过不同方式向私权领域和司法领域扩张,是否会影响法制的系统化问题,受到学界关注。 论坛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透露,著作权法第三次的修订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已经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有望近期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表示,商标法已经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法修改也已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将尽快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送审稿。 行政权向司法权扩张 与会专家分析了今年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审理专利侵权纠纷。 此规定意味着,行政决定将直接成为法院审理的依据。“决定并不一定是正确的,通过行政诉讼被推翻的可能性常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以此为据的审判所完成的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将很难得到恢复,当事人也将因此失去司法可能给予的保护。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向司法权的扩张。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指出,专利法2012年的修改稿,第六十条增加了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处罚的一系列措施,第六十四条规定拒绝阻挠行政部门执法的可被治安管理处罚。 扩张行政管理和执法权 著作权法草案也存在行政扩权倾向。根据黄武双教授的统计,相关规定至少涉及十条内容。 在行政管理上,第六条增加了著作权登记规定;第二十条增加了著作权人死亡后作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增加了法定许可的备案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增加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的签订需专门机构登记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诉讼和仲裁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措施上,第六十一条增加了收费标准的行政裁定;第七十四条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设备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增加了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增加了行政调解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增加了著作权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规定。 历次修改都在扩权 黄武双教授仔细研究了上述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细节,发现几乎每次都增加了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在内的一系列行政权。 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中,行政权的扩张已经初露端倪。第二十七条在规定付酬标准上,强调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稿酬。第四十七条新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罚款,没收相关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执法措施。 专利法2008年修改时增加了“出口强制许可取得专利权药品”的规定,作为第五十条。原第五十四条则改为第五十七条,强调了使用费行政裁决。第六十四条增加了行政部门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商标法的修改,1993年增加了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的申请强制执行规定。2001年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则增加了工商部门的行政职权,如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当事人的账簿等资料,对有关场所封查等。2011年第六十四条增加了工商部门没收、销毁等行政处罚措施。第六十六条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封扣押权等。 现阶段或有其合理性 对于修法过程中行政权的扩张现象,有的专家表示理解。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明德表示,在专利、商标等申请量很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过去管得有效果,想要管得更多些,并藉此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也不难理解。 浙江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是国内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时间最长的法官,他也表示,行政权扩张在我国现阶段有其合理性,如中国是官本位社会,老百姓比较迷信行政机关;加之行政执法便捷高效,不像司法程序繁琐。行政保护对于司法保护也有利,如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证据对司法裁判中采信证据也很有帮助。他坦言,“如今法院大都有案多人少的矛盾,让法院发挥主导作用在现阶段不太可能。反之,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一批案件,可以减轻司法压力。” 也有学者注意到,查封扣押类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增加明显,或与去年行政强制法的通过有关。 长远看政府要转变职能 尽管行政权扩张从眼前看有其现实需求,但是多数专家认为,应当处理好眼前和长远的关系,不应影响长远的法治建设。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公权力非到不得已不得介入,这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也为TRIPs协议所确认。但在我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政府部门管得过多,尤其去过问私权领域或司法职权的事,很可能费力不讨好。 李明德也表示,事实上,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对于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等一直都很抵触。以专利法为例,原来专利主管部门只能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新修改的规定,其还可以主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这就如同“我的钱包丢了,我想算了吧,但公安机关非要来管”,更意味着专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入企业,查阅相关资料,这在很多外资企业看来,不利于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刘春田举例说,取证是司法的事情,要有严格的程序保证。行政机关做这些事是有困难的。这样越俎代庖的结果是将会破坏法制运作机制的体系化。这实际上又涉及到一个老话题,即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做的是提供服务,而非过多的介入和管理”。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玉敏认为国内主管部门以美国的337调查机构自比,殊不知这样“准司法化”的机构是用来针对外国侵权行为的,而非针对国内。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易建雄表示,行政权和司法权界限不清,一直都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二者此消彼长,行政权过强,司法权就会越来越弱。于是,“你不行,我就来”,行政权愈发有了扩权的理由。正确的方向应是“行政保护慢慢淡出,发挥国家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他强调,行政权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不能轻易介入私权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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