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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新规:用人单位欠薪将难获贷款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每当年末,都是员工追讨薪资的高峰,可今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将更有保障。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企业拖欠员工薪水或欠缴社保费用不仅将面临银行拒绝贷款的窘境,还将失去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的机会,该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表示,将会按照省下发的规定严格实施。

三年内有违法行为难以参加政府采购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专章,多方位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监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等用工管理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若违反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账外,还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及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直接和用人单位的投资行为相关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今后发生了欠薪、欠缴社保费用等违反劳动保障的行为,其三年内或将难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

除此之外,上述的违法信息,还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

省人社厅强调,《条例》更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采取了多项举措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地维权。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还规定,人社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以方便劳动者在劳动场所获知举报投诉渠道途径。

一年内重复违法将从重处罚

《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法律责任。

除了涉嫌欠薪逃匿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将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并将受到处罚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不按规定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还将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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