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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规定纠缠胁迫游客买东西最高罚20万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11月27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如是规定。而违反此项规定的,旅行社最高将被罚20万元,初犯并处停业整顿,1年2次以上违法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旅游从业人员最高可被罚3万元,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

景区(点)调整门票要提前6个月公布

近年来,景区突然调价惹争议的消息频见媒体。为防止此类事件出现,《修订草案》规定,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召开听证会。还特别明确,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于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点),《修订草案》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实施游客量控制。

合同外有偿服务须游客书面同意

针对旅游市场常见的强迫购物消费,甚至威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乱象,《修订草案》规定,旅游企业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书面合同,并明确服务项目、质量、数量等,强调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新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同时,针对旅游者,新规要求应当在旅游活动中,理性消费,自觉抵制旅游经营者低于成本招徕业务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规定,严禁旅行社或导游纠缠、胁迫游客购物消费,诱骗游客消费。如违反此项规定,旅行社最高将被罚20万元,初犯并处停业整顿,1年2次以上违法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而旅游从业人员,最高可被罚3万元,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

另外,对于索取、收受回扣、擅自减少旅游项目、擅自转让合团并团或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等行为,新规同样将严惩,情节严重的,也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导游证。

新规规定提升导游待遇

从诸多旅游纠纷可以看出,不少诱骗、强迫游客购物行为的根源是导游待遇差,有相当一部分导游底薪很低,甚至是零底薪,收入来源过度依靠“提成”,进而才滋生出旅游乱象。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旅行社须与导游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游从业人员不得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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