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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者省政府奖百万元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在广东因见义勇为牺牲者,应获得广东省政府颁发100万元的抚恤奖金。

此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提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广东省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亦分别可得到相应的15万元和3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但在二审审议中,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审条例草案规定牺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过低,主张提高奖励额度,以进一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行为。这个意见得到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金正佳就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作说明时表示,广东省人大法委、法工委研究后认为,提高奖金额度有利于发挥奖励措施的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大力支持和弘扬社会正气的导向,且能够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建议提高奖金额度。同时,为统一标准,从严把关,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建议由广东省政府评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由省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出,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广东省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的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的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的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的抚恤奖金。

金正佳表示,以上条文的修改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在民政部等七部委2012年7月《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定。该条既与国家和广东已有的抚恤补助规定相衔接,又体现了本法的特色,具有很强的社会感召力,社会反响很好。此外,特别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等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落实了专项经费安排,解决了可操作性问题。

金正佳表示,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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