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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率先出台省级食品安全条例 明年2月起实施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近日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级食品安全条例,条例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严控餐厨垃圾

条例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约束餐饮和餐厨垃圾收集处理企业,管住餐厨垃圾的前端和后端,为防止地沟油流向百姓餐桌提供了立法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规定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规范食品摊贩经营

小作坊、小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也是目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本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了重点规范,填补了立法空白。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公益、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当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规定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相关信息,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诫。

另外,针对学生用餐“小饭桌”的安全,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要实行餐饮服务许可,明确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条件,建立信息沟通制度等。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条例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经营者的处罚力度,比原来食品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更趋完善,处罚力度更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开展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关监管部门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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