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解读新民诉法:QQ聊天记录可做法庭证据
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尹宁宁。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 法院会对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进行过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 公益诉讼 首次写入法条,与其他法律对接仍需时间 小额诉讼 符合条件将自行启动,一个月内审结 虚假诉讼 假离婚、假债务纠纷等虚假诉讼,若构成犯罪,将被追刑责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作为三大诉讼法中,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最紧密相关的一部法律,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列入法条、增加小额诉讼的内容、电子数据被列入证据行列,虚假诉讼可能被追刑责等一系列修改,将改变民事诉讼的程序和面貌。 昨日,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民二庭庭长尹宁宁,结合四川实际,首次解读新《民诉法》。 解读小额诉讼 启动小额诉讼程序要看案件诉讼标的额 华西都市报:此次《民诉法》修改,增加了小额诉讼的内容。那么,在四川,什么样的民事案件,会启动此诉讼程序? 施家蓉:首先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必须在四川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需要说明的情况是,新《民诉法》是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要等到明年4月后,才能得到今年的平均工资数据。因此,在明年1月1日到4月之前,会是一个过渡期,我们采用的将是2011年的数据,也就是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489元进行计算,按照30%的比例,要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应该在9445.7元以下。 华西都市报:除这些条件外,在案件的类型上,是否有限制? 施家蓉:目前修改的《民诉法》中并没有其他条件,但在明年1月1日前,最高法应该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类型应为给付类案件。比如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等纠纷案件都在这个范围。 符合条件自行启动不适合的转入正常程序 华西都市报: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小额诉讼将如何启动? 施家蓉: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自行启动,也就是说不会再像小额速裁试点期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时,法院会进行相关的告知。 华西都市报:如果在审理中发现不适合采用小额诉讼,怎么办? 施家蓉:如果在审理中发现不适合的情况,案件将转入正常程序,可能是简易程序也可能是普通程序,在转换前,法院也会告知双方当事人。 一月审结一审终审不服判决可申请再审 华西都市报:小额诉讼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施家蓉:从时间上来说,此类案件会尽量在一个月内审结,而且是一审终审。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首次写入法条对接需时间 华西都市报:这次修改,公益诉讼的内容被写入《民诉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尹宁宁:这是《民诉法》首次加入了公益诉讼的内容。新民诉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这意味着,并不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资格启动公益诉讼。 目前,我国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消协或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是法律规定的有权进行公益诉讼的机关或团体,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对接。 解读电子数据被纳入证据行列 QQ玩笑话被起诉?不用担心 华西都市报:此次修改,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行列,法院在审查时会注意什么? 尹宁宁:电子数据在以往的民事诉讼活动中也作为证据存在,但往往被认定为七类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证或视听资料。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会对电子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进行过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 华西都市报:有人担心以后会因为QQ上的一句玩笑话,比如:“我欠你两万元钱”,而被起诉? 尹宁宁:这并不需要担心。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凭一句聊天记录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在对方否认、且根据聊天的全部内容难以对借钱事实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就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 解读调解优先原则 当判则判 不会以调压判 华西都市报:此次修改,确立民事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个别法院会不会出现以调压判的情况? 尹宁宁:此次修改,的确把调解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有利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化解。但在法院调解前,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自然调解程序就无法启动,我们对于民事案件的态度依然是当判则判。 华西都市报:对于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怎么办? 尹宁宁:这种情况过去也有发生过。不过新《民诉法》规定调解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直接予以拒绝,对方是很难达到目的的。而即使是在调解开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法院也会审理判决。 解读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或担刑责 华西都市报: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总则,这意味着什么? 尹宁宁: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成为这次民诉法修改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实理据和立法理由。 华西都市报:什么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若当事人存在这样的行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尹宁宁:简单说,就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在夫妻离婚时,伪造欠条,并起诉到法院,企图转移有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在此列。 对于这样诉讼行为,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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