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 法院透露轻判三大理由
7月8日,押送刘志军的车队驶向法院。当日,他因受贿和滥用职权罪被判死缓。
“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 “之所以判处死缓,是基于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后配合追缴赃款,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 焦点 1、情节特别严重为何从轻判决? 主动交代、赃款追回、认罪态度好 问:刘志军受贿6460余万元,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该案审判长、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法院之所以对刘志军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刘志军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辩护律师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2、4900万“办事款”为何认定为受贿款? 刘志军为己利益授意,本质属于权钱交易 问:据媒体报道称,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刘志军的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在刘志军受贿的646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刘志军是否构成受贿罪,法院对这部分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答:刘志军授意丁羽心为其疏通关系解决相关事宜,丁羽心为此花费4900万元。刘志军的这一行为与一般的直接收受钱款的受贿行为确实有所不同,并未直接将该款收为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为防止何洪达案牵连自己,以及为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授意丁羽心疏通关系。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该款,但该款是刘志军授意、为刘志军的利益而花费;丁羽心亦证实,其花巨资为刘志军办事,是对刘志军帮助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综上,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3、涉案374套房产是否刘志军犯罪所得? 非其犯罪所得,系滥用职权使人获利 问:据之前媒体报道,司法机关针对刘志军案扣押、冻结了大量资产,这些是否都是刘志军的犯罪所得?
答: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羽心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羽心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现金等均包括在内。这些款物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办案机关对上述扣押、冻结资产的价值鉴定,法院认定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但考虑到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故对其未予从轻处罚,以滥用职权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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