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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司法解释:环境污染致一人重伤可定罪

2013-07-29 15:21来源:浏览:手机版

两高新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排污三吨以上即严重污染

人口集中地排污等四种情形加重处罚

单位犯罪管理者按个人犯罪定罪量刑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明确致一人重伤即可定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将严惩环境监管失职、单位犯罪及环境污染的共同犯罪。此外,司法解释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及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环保部门对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

亮点1

明确14种情形为严重污染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对比2006年7月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有明显的降低。从后果上看,曾经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被更改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一人以上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在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将之前的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亮点2

致一人以上死亡可加重处罚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孙军工表示,《解释》第三条对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与2006年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胡云腾表示,从重情节中,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这体现了从严精神。

亮点3

四种污染行为将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孙军工表示,《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如果具有阻挠调查、或者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等情节将被从重处罚。

胡云腾表示,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四种情形,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阻挠执法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这些方面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亮点4

单位犯罪主管按个人犯罪定罪

司法解释

在单位犯罪中,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根据《刑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孙军工表示,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体现了对单位犯罪的从严惩处。

解读

新闻链接

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大污染环境案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今年公安部集中部署各地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公安部表示,对于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公安部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

据了解,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深入排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环保部门通报和各地排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了辽宁辽阳“幸福河”污染案、山东桓台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案、湖南株洲某化工公司倾倒化工废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并派出多个督导组赴涉案地市现场协调督办。

目前,全部督办案件均取得重大突破。此外,公安机关前期侦办的广西“1·15”非法排放镉超标污染环境案、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山东郓城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山东滨州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涉案24人已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已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逐一认真核查、依法查处,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公安部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违法排污案特点

一、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

二、部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

三、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排污的化工、采矿等企业系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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