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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升级 买馒头受欺诈可获赔

2013-07-29 15:21来源:浏览:手机版

已经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即将升级。全国人大公布修正案(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关注哪些问题?消费者利益如何得到更好保障?《天天315》本期聚焦:消法修订前后。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已经陪伴了消费者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日前,全国人大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修正案(草案)全文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引发了业界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秘书长武高汉、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将作出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

武高汉:一周前,我查时只有一千多人发表了意见,我觉得少了。可能宣传不够,也可能网站太隐蔽,大家找不到。消法要升级了,跟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请大家赶快提意见。或者搞一个提意见有奖征集活动,至少有一百万人甚至一千万人提意见,那它的广泛度才够,因为和13亿人都相关,现在只有一千多人,群众参与度不够。

有消息说上海市工商局局长吴振国在谈及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时候,表示修正案将会加大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消费者买了一个馒头如果受到欺诈了,也将能获得500元的赔偿。

武高汉:在草案里最低赔偿额已经有了,最低是500,高于500的,三倍的赔偿,这对违法经营者是有震慑的,违法成本就很高。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时候才承担这种惩罚性的赔偿。你要卖假冒伪劣对消费者权益有损害的,你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以后如果你也是受上一位商家欺骗,可以向商家去追偿,是制造者还是物流还是其他的经营者,有追偿的权利。

法律将对网购欺诈说“不”,可以说现在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了大家购物的主流方式了,但是由于消费方式不容易辨别商品的真伪,所以一直以来投诉的数量也是居高不下,我们也看到一个数字,在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首例的胜诉投诉量当中,涉及到网购的申诉和投诉的数量是居于首位的,也超过了整个北京市服务类申诉、投诉量的一半。

邱宝昌:实际上是消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特定交易方式的消费者有反悔的权力,特别是对网购,它有七天的解除合同的权力,七天无理由退货,当然根据商品的性质不易退货的除外。通过网络购物,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是为什么给消费者反悔权,因为网络的交易是非现场交易,消费者的充分知情和理性选择受到了技术进步带来的一些困惑和障碍,如果不给消费者这个解约权,这是一种不公平,表面上是由契约的合同就应该去履行,但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消费者知情权受限,所以为了公平,公平信息不对称就应该给消费者解约的权力。

新修订的消法当中有很多亮点,除了7天的返回期,还有一点就是经营者不得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好像已经是很困扰大家的一个问题了,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实践当中有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漏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都是要受到制约的。

邱宝昌:原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民法的范畴上很少提及,后来愈演愈烈。刑法修正案第七款当中增加了经营者、银行、国家机关在经营过程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如果不当泄漏,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信息时代在不断的发展,在个人信息在民法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的情况下,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这次草案当中就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应该要保护,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要有一个正确的收集,不当收集是不对的。

武高汉:有时候买车、买房售后服务,需要消费者把相关的信息留下来,经营者可以合法采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一些信息,这回这个规定非常的重要,不能违法收集和违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在这个法律颁布之后违法收集,那就是故意,故意应当怎么办?比照这个消法加倍赔偿的原则,损一赔三,不足500元的,怎么办?按500元赔。将来我的手机上如果出现了一条违法信息,肯定是有人盗用了我的号向我发了某个信息,这个人肯定是故意而为,就可以向他索赔,不足500赔500。按照消法,如果是没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关方面要负连带责任,比如说通过移动、联通、电信平台把这个垃圾短信发来,那就需赔。所以这一条的指定对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希望这一条千万不要被修订掉,而且这条在颁布之后,在执行的过程中凡事违法采集和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一律应当比照欺诈来论处,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人民群众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个人隐私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对于缺陷商品消费者或将不再举证难,现在不少消费者感觉就是比如说我们买一些大件商品房、包括我们通常网购,还有一些金融消费的领域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非常的高,有时候真的是追回一只鸡你得杀头牛。现在已经公布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就不再强调由消费者来举证了,而是将举证的责任转给了经营者,比如说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这样一些耐用商品或者是装饰装修等服务,那么从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之内出现瑕疵了,发生纠纷了,就由经营者来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邱宝昌:这是责任分配的问题,原来消费者遇到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的话,发生了纠纷经营者让你去举证,举证有时候鉴定又很难,鉴定成本又很高,而商品应当举行使用的性能,应当具有使用的周期。这条里面还有一点遗憾,它是采取列举式的,像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品等应该要明确,没有明确不能做任意的扩大解释,装修装饰,实际上商品房是耐用品,现在有很多的商品房粗制滥造质量不合格,因为现在被高房价掩盖了,实际上我认为这里边应该把商品房这样大件的耐用品应该给包括进去,列举商品房、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等耐用品,然后才是装修装饰等服务。

有这样一个案例,买到事故车了,最后举证非常的难,退货也很难,有一位赵先生去年3月份在一汽车4S店买车,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花12万元的优惠价买了一辆“性价比不错的”未上牌的试乘试驾车。三个月后因磕碰办理保险索赔,他从保险公司获悉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上过牌买过保险,还曾有过理赔。在多次与4S店要求退换车无果的情况下,赵先生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定,4S店在向原告销售涉案汽车时,未能如实告知该汽车已向他人销售过并被退回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误认为该车为未经销售的新车,并以新车的价格购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高汉:这个案例消费者已经有证据证明它是维修过的车,发生事故的车,去卖是一种欺诈。像有一种车刚买完没几天就发生了自燃,什么原因的自燃,怎么举证、怎么鉴定的问题。包括打方向,方向抱死这种情况下在6个月内,不应该由消费者举证,应该由经营者举证,什么原因造成的自燃,你赔不赔。如果你不能证明是消费者的原因,那产品6个月半年就自燃了,肯定是说不过去的,那个时候肯定就要承担责任了,消费者可能什么情况都不清楚。这个案例当中消费者已经知道了他隐瞒事实以次充好,把事故车、试驾车卖过的当新车买,是有证据的线索了,而像自燃的方向抱死的,抖动的,异响的,像这样的问题都应该有经营者来举证,那要举证就不需要消费者拿问题车去进行鉴定,这就大大便于消费者维权。

这是公平的,因为制造设计都是在经营者手里,你有充分的信息来源可以证明你没有过错,它这实际上是适用了我们侵权责任法里面的过错推定,就先假定这6个月内出现问题出现问题,假定你有过错,你要证明你没有过错,否则你就要承担责任。所以我们侵权责任法里面有三种责任,一个是过错责任,还有一个就是无过错责任,飞机发生事故了,造成的损失你有没有责任承运人都要法定赔偿。还有双梯度,如果你有过错还要赔偿,还有过错推定,刚才像这样的就是过错推定,假定你有过错,你要证明你没有过错,举不出证据你就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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