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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清理基本完成

2013-07-29 15:21来源:浏览:手机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3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11年4月开始启动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工作。目前,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报告介绍,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完成了法律清理、督促指导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在部署2011年立法工作时,常委会明确提出在完成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报告指出,多年来,司法解释对正确适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本身的不断完善,一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2011年7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专题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形成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集中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确定了清理工作的对象,提出了集中清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对开展集中清理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

报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部署,精心组织,成立了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了工作机制和规程。清理工作按照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发布时期,分为1949年至1979年底、1980年至1997年6月30日、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底三个时段进行。对每个时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先进行收集、梳理,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逐件提出拟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

报告表示,经过将近两年的认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5日,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3351件。经研究确定纳入清理范围的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的有715件,修改的有132件,保留的有75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00余件。经研究确定纳入清理范围的452件,其中确定废止的有102件,修改的有55件,保留的有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报告介绍,对于确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三批单独或者联合发布废止决定:2012年8月,废止15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3年1月,废止5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3年4月,废止96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经过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以及形式不规范的问题。清理工作成效显著。

据悉,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两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将常态化

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艰巨复杂,工作成果显著,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意义重大。

报告表示,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做好清理的相关后续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一是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抓紧启动修改工作程序,并在2014年年底以前完成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及时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确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严格依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已经修改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司法解释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得互相矛盾;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和形式应当规范。三是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法律修改后,应当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对已有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形成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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