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俩律师10个月吃掉两万五 委托人起诉律师所被判吐钱

2013-07-29 14:54来源: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李鸿光 记者刘建 律师收取代理费应以多少为合理?律师出差在外吃饭住宿的规格应怎样掌握?来自江苏宜兴市的3位村民与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硬从律师手中讨回了六分之五的差旅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2003年12月,闻正元等3位宜兴村民作为村民代表,与上海国威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聘请律师为他们在当地征地补偿诉讼案的第一审代理人。合同约定了收取农民们办案手续费8万元,但又写明若法院不能立案,律师退还办案手续费,但需扣除差旅费实报实销。签约后,闻正元等人给付了8万元,律师也按约履行了行政诉讼立案等代理事项。后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没有立案,双方于2004年10月协商解除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5万元退还委托人,差旅费3万元凭发票实报结清。之后,事务所退还了5万元,还提供了约3万元的发票,经双方确认发票组成为差旅费2802.64元、邮寄费230元、文字复印费52元、餐饮费24867元和办公用品1760元。

  但闻某等人认为,上海距江苏无锡、宜兴等地不过一百多公里,差旅费根本花不了2800元,而高达2.5万元的办公用品和餐饮费更是让他们难以接受。闻某等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尚未用完的律师办案手续费2.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律师履行了为宜兴当地村民进行行政诉讼立案等委托代理事宜,由此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当地村民来承担。所谓必要的标准,应当从受托人支出的费用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有利于委托人。在律师要求报销的餐饮发票中,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大笔餐饮发票,还有办公用品发票。法院以为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2名律师代理此起纠纷,故代理人应按2人的标准计算,住宿和餐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为宜,而办公用品与高规格的餐饮消费与所代理的事宜无直接联系,属非必要开支,遂一审判决由该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