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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败诉到法院胜诉后的尴尬

2013-07-29 14:54来源:浏览:手机版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成为侵害职工利益的“两手”
  如何安置好分流人员,是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是我们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执法为民,不仅仅是口号和理念,它需要落到实处。执行法官应当积极作为

方宇

  丁铭材诉本单位劳动争议案至今已一年有余了,我国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先生、劳动法界知名律师韩智力和我共同承担了此案的原告代理工作,在共同经历了本案从劳动仲裁败诉到法院两审胜诉的漫长过程之后,此案不但曾一度出现了执行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丁铭材与其法定劳动关系单位再次发生劳动纠纷,他们再一次走进劳动仲裁法庭……
  

丁铭材其人

  丁铭材,男,1955年出生,33年工龄。1983年丁铭材从北京大学分校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力设计院工作,至今已有22年。当年该设计院是国家部委直属事业单位,丁铭材的身份是国家干部。他从一个普通技术干部,成长为一名高级工程师,还担任过该院水文气象队队长。
  丁铭材是我国电力设计部门最早从事质量认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电力系统最早的质量验证审核员之一。2000年由于工作业绩突出,丁铭材被推选为电力系统惟一的中国质量协会学术教育委员会委员,先后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据介绍,因常年在一线、野外工作,丁铭材身患肝、胆、胃、肾等多种疾病,曾两次病危住院,后经抢救生还。
  

医疗期被弃

  1995年,丁铭材所在的设计院决定与员工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习惯于听从组织安排的他未加思索,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1998年设计院出资成立了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小国电”)。尔后,设计院也改制更名为北京××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国电”)。事实上,“大小国电”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2年12月,“大国电”决定采取减员增效措施,优化企业结构。鉴于当时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工龄等条件,符合“大国电”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丁铭材向单位提出提前退休申请,“大国电”领导没有批准,而是把他作为技术骨干委派到“小国电”去工作。
  2003年的“非典”期间,丁铭材担心自己免疫功能较差,容易感染病毒,在征得医生同意后他开始休病假,随后与单位签署了《医疗期协议书》,病休24个月。
  2004年2月,丁铭材因故没能及时交医疗期病假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鉴于当时丁身体有所恢复,单位领导希望他到医院开具可以工作的证明后回到单位上班。丁铭材经再三考虑听从了领导安排。随后,丁向单位提交了医生开具的“可以正常工作,3-6个月复查肝功、B超”的诊断证明和复工申请。而丁做梦也没想到,他却在2004年5月底得到了一张单位通知:依据丁铭材的复工申请和医院的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认为,丁铭材身体已经完全康复,决定终止医疗期协议、终止劳动合同,不再恢复原岗位。15天之内办理离职手续。
  丁铭材百思不得其解。他多次找单位人事部门、工会及有关领导谈话,非但得不到同情与理解,人事档案还被转到了街道。
  万般无奈,丁铭材想到了法律,从此开始了依法维权的漫漫征途。
  

维权终胜诉

  2004年6月,丁铭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1、丁铭材与“小国电”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小国电”无权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2、不能因未及时提交病假条就认定身体全面康复。
  在仲裁庭上,“小国电”坚持认为丁铭材的劳动合同已于2003年底到期;在医疗期期间未及时交病假条;身体已经康复,所以才终止医疗期协议、终止劳动合同。
  作为丁铭材的代理律师,本人代表关老、韩律师阐述了我方观点:首先,未及时提交病假条只能说明丁铭材在执行医疗期协议方面存在瑕疵,但这与身体是否康复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终止医疗期的依据。其次,丁铭材是在单位领导要求其回单位上班的前提下,才提交“复工申请书”的,这只能理解为医疗期结束,新的劳动关系开始,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医疗期结束为理由终止与丁铭材的劳动关系。在庭下分析案情时,关怀先生曾指出,单位领导提出要丁铭材回单位上班,这等于是向丁发出新的要约,丁铭材应邀持复工申请书和医院诊断证明前去报到,此时新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单位领导无合法事由改变初衷,单方面解除与丁铭材的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本人在庭审时还强调指出,根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是“大国电”,而非“小国电”;在丁铭材向医院申请开具医生证明时,“大国电”给丁铭材开具了介绍信,这证明丁铭材与“大国电”存在劳动关系。
  遗憾的是,仲裁委没有支持我方观点,以丁铭材在“小国电”持有职工股,是职工持股会成员为由,认定“小国电”有权终止与丁铭材的劳动关系。
  丁铭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以在劳动仲裁同样的诉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双方没有提出新证据、新观点,但一审法院却支持了我方观点,认定丁铭材与“大国电”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国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判决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丁铭材与“小国电”形成的是派遣关系;职工持股会成员身份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依据。劳动法界著名律师韩智力指出,职工持股只能说明丁铭材与“小国电”有投资关系,而投资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至于丁铭材实际上是在“小国电”工作,这是“大国电”派遣所至,与其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能混淆。
  案子虽然最终赢了,但丁铭材并不轻松,因为,接下来他面临着执行难题。因为,法院判决仅仅是确认了丁与“大国电”的劳动关系。而“小国电”恰恰以此为由,表示既然自己与丁铭材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再执行判决,因此拒绝将丁的人事档案从街道上取回来。而“大国电”则表示,法院判决并非下达给他们的,故无权执行。不仅如此,“大国电”反而再次公告与丁铭材解除劳动关系。无奈,丁铭材只好再次起诉,将“大国电”诉至劳动仲裁庭。
  “小国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丁铭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法官表示,终审判决没有写明要将丁的档案取回,强制执行没有判决作依据,因此也爱莫能助。
  丁铭材胜诉了,却等于零。
  就在丁铭材苦恼不已之时,他与“大国电”的劳动仲裁争议案出现了转机,也许是在劳动争议机构的积极“促和”下,也许是“大国电”对两审法院的判决有了新的领悟,2005年7月4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仲裁委下达了调解书:单位欠发丁铭材的工资、欠交的“五险一金”将得到补发、补办;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发生的医药费也将按规定给予报销。但条件是丁铭材必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档案提走。
  辛苦劳累了一辈子的丁铭材,专家级高级工程师就这样离开了他为之奋斗了大半生的工作岗位……
  

结案后反思

  执法为民,不仅是口号 仔细思考,本人对执行法官的做法不敢苟同。众所周知,作为一个母概念,劳动关系中自然包括职工的社会保障关系和档案关系等子概念。本案中,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判令将丁的档案取回,但已判决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丁铭材与“大国电”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执行法官完全可以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逻辑和法律逻辑,责令或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大国电”取回丁铭材的人事档案。
  老百姓打官司不仅需要一纸判决书,更需要实实在在的东西。试想,如果丁铭材的档案不能放回原单位,其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岂不是等于零了吗?看来,执法为民,不仅仅是口号和理念,它需要落到实处。执行法官应当积极作为。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成为侵害职工利益的“两手”时下,在我国的国企改革中,利用“两块牌子”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明明是一套人马,生产经营同样的产品,企业却有两块牌子。他们利用两块牌子,想怎么摆布职工就怎么摆布,对经营者有利时,说你是“大公司”的,对经营者不利时又说你是“小公司”的。而职工对劳动关系到底在何处,一般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种现象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复杂化、数量增加和审理难度加大。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企改革,要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国企改革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而下岗分流不能成为侵害职工切身利益的借口。国企改革之初,党中央、国务院就对如何处理好下岗分流人员工作十分重视。如何安置好分流人员,是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是我们能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国企改革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像丁铭材这样患有慢性疾病的老职工。这些人为国家和单位勤勤恳恳工作了几十年,而到头来个别单位却不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找借口甩包袱。这样不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陈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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