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两位特邀律师状告司法局一审败诉
(本网讯)日前,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驳回了两名特邀律师诉北京市司法局要求继续为其注册律师执业证的诉讼请求。 两位原告在诉状中称,他们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被批准为特邀律师,领取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每年按期进行注册。2002年度注册时,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以《关于2002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第4条规定:2002年度年检注册期间将完全取消特邀律师,凡持《律师执业证(特邀)》的人员一律不予注册的通知为依据,拒绝为原告注册。原告认为,特邀律师是内部的使用名称,我国律师法对特邀律师没有限制性规定,被告拒绝为原告注册,迫使原告停止执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司法局继续为其注册律师执业证。 近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北京市司法局辩称,司法局在2002年对不具有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不予注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实行特邀律师制度是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的阶段性措施。律师法颁布后,特邀律师已无存在的法律依据。此外,依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原告未取得律师资格,也就不具备律师执业条件。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根据“关于2002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司法部司发通(1999)063号“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终止对特邀律师《律师执业证》的注册是符合规定的。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为了妥善解决2001年度《律师执业证》注册时,特邀律师手中尚未结束的代理事务,决定将终止《律师执业证》(特邀)工作推迟到2002年的做法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在2001年度本人的《律师执业证》(特邀)给予了注册即证明原告取得了律师资格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依法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名原告表示将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孙丹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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