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律师法的立法检讨
刘武俊 现行律师法实施已十多年,的确存在诸多不合时宜的立法缺憾,重新修订一部科学、完善、结构合理、语言严谨的律师法势在必行。基于本人的立法学专业背景,笔者想侧重从立法技术上检讨律师法的立法得失,探讨律师法的修改方略,发表自己的“一家之言”,以期为律师法的修改完善拓开一脉新思路。 笔者认为,现行律师法的修改应本着“调整立法思路、完善立法结构、锤炼立法语言”的思路。 立法结构不尽合理是现行律师法的明显缺憾之一,这种不合理的立法结构折射出律师法立法理念上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律师法的结构动“大手术”。现行律师法的结构共由八章组成,笔者认为,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其他各章均应酌情调整。现行律师法将“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相提并论显然欠妥,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律师法最为核心的内容,鉴于律师法本质上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宪章”式母法,建议提升和凸显“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同时可考虑将“执业律师的权利”和“执业律师的义务”分别单列,以使立法结构的主题脉络更加清晰。另外,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已对法律援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项有法可依的专门性法律制度,因此不宜也没有必要再在律师法中对法律援助作专章规定。建议删除第六章“法律援助”,相应增加“公职律师”一章,有关律师法律援助的内容可以纳入“公职律师”一章。 简而言之,建议律师法的结构调整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的资格和条件”,第三章“执业律师的权利”,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义务”,第五章“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第七章“律师协会”,第八章“公职律师”,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修改方面,笔者提出以下具体的法律条文修改意见: 一、第一条有关立法目的的表述应当更加严谨、准确和规范,建议将“规范律师的行为”改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因为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显然不属于律师法的调整范围,律师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如此“大包大揽”。 二、第三条第四款“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此句语言不通顺,存在语法瑕疵,建议修改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或者修改为“律师应当依法执业,其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 三、第七条有关经考核特别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显失公正,应当予以删除。既然国家规定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资格的准入上应当一视同仁,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也不应例外,不能享有免考的特权,任何人要取得律师资格都应当一律要求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在这点上,律师法的修改应当彰显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彰显立法的公正性。 四、第八条第三款有关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品行良好”,宜修改为“品行端正”,“端正”一词更加准确,更具有法言法语的特点。在律师法这样的重要法律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良好”之类泛道德化的词语。 五、鉴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呈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个人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国内出现并且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建议“律师事务所”一章增加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内容,规定律师可以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其个人资产承担相应责任。 六、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的第二十二条,不宜由律师法作规定,建议予以删除。律师事务所的建章立制属于其内部的管理工作,律师法没有必要作具体规定,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建章立制等规范化管理,可由律师协会发布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七、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聘请人”改为“聘请方”,因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主要是企业和政府机关,用“人”的称谓欠妥。 总而言之,笔者希望通过立法思路的调整、立法结构的完善、立法语言的锤炼,修订出一部更加科学、更加严谨、更加富有立法张力的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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