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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律师执业的基本手段即调查取证权利

2013-07-29 14:54来源:浏览:手机版

  王向和

  调查取证难,成了律师界经久不衰的永恒话题,正如律师会见难一样,也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难中之最。

  律师调查取证为何这么难?这当然有证据立法不健全的问题,也有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也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的思想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执法机关逃避监督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例如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卫生、建设等,视律师的调查取证如临大敌。这些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一些信息资源,本就应该向社会公开,为全社会共享,但有些行政机关却以秘密为由加以保密。以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为例,几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拒绝律师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资料。

  律师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可以取得相应的财产线索证据,有利于诉讼及执行。同时,律师查询纳税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无形之中就形成了一种监督,这恐怕是纳税机关至今不开放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内心苦衷。因此,律师的调查取证,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改善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律师法》第四章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规定,只有第30、31条两条规定,第四章关于执业律师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共有12条,质量上不过关不说,数量上明显不足,无法起到规范、保障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作用。建议此次修改律师法,首先应解放思想,摒弃保守观念,将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活生生的事例进行立法上的归纳、整理和提高,充分吸收到《律师法》中来。其次,应在第四章大做文章,做大手术,摒弃那些重复、无指导意义甚至违背三大诉讼法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规定的内容,充分听取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将三大诉讼法关于律师调查取证内容在《律师法》中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和更高的指导意义。如果这一目标还暂时无法实现的话,至少不应再要求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什么立案证明。(作者系律师法修改征文二等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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