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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背包客安全应纳入旅游法规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旅游法草案。草案将旅游者安全问题单独规定一章,得到了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一致认可。但是大家认为,旅游安全这一章还要继续完善,适应新形式,增加新规定。

增加自助游安全规定条款

背包客俗称“驴友”,如今已成为一种很重要的旅游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旅游不同,背包客体现的是一种自助游。对于这一新兴旅游群体如何进行规范和保护,委员们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陈佳贵委员认为,现在背包客自助游很多,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动用大量社会资源进行救助,那么,被救助方是不是要承担经济责任?陈佳贵委员还注意到一个问题,有很多旅游者驾车自助游,出了车祸怎么办?召集在一起出行的时候,需不需要他们互相订立一个协议?因为,一旦出事,就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陈佳贵认为,这些背包客在旅游活动中的行为和安全,需要认真研究,必要的时候要纳入法律规范。

何晔晖委员说,很多“驴友”往往喜欢到那些没有开发的景区、景点旅游,而这一群体又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要动用大量的公益性资源去救助。何晔晖建议在旅游安全一章中能够明确写上,对于尚未开发的旅游景区,禁止去旅游。

张兴凯委员说,旅游法草案将旅游安全作为一章,特别是规定了一些旅游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理念。但是,草案对组团旅游、有组织旅游的安全关注较多,对自助旅游、自由出行方式旅游的安全几乎没有规定。他建议增加自助旅游、自由出行方式旅游安全规定的条款。

应明确规定旅游交通安全

“4个月前发生的一起旅游交通事故,让我印象很深。那是上海的一家旅游公司,雇了一辆汽车,由于超载,死亡14人。”黄跃金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到了一起交通事故。他希望草案在旅游安全方面,能增加一些涉及到旅游交通安全的具体内容。

黄跃金建议要加大旅游交通安全监督的力度,在条款里增加旅游交通安全监督的内容,特别是城市与城市间的运输工具安全如何保证以及旅游设施内部的交通安全内容如何明确。

张兴凯说,虽然草案对旅游者的安全义务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警示以及采取的措施,旅游者仅配合是不够的,而应当遵守。对政府旅游安全职责、旅游业者安全职责虽用一章作了规定,但还不够系统,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梳理政府旅游安全职责和旅游业者安全职责等,比如什么时候发布旅游安全警示,根据什么发布旅游安全警示。

何晔晖说,虽然在旅游安全这一章中有政府对旅游安全的职责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监测、评估的条款,但是这一章对旅游景点所应该达到的安全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景区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比较良好的通行道路以及人群疏散场所,在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就很难保证旅游者安全。她建议增加相关条款规定。

临时性设施要有安全保障

范徐丽泰委员的建议是针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这一条款。“这里的保障,我不大清楚到底有没有包括临时搭建的设施,比如在景区临时搭建的高台或者其他观看的设施。一般在节日或者是旅游高峰期都会有这类临时性设施。”范徐丽泰说,这些设施必须经过检查,而且要有专门的方案。如果发生意外,怎样疏散人群。这样可以避免民众在逃生过程中发生踩踏的情况。因此,她建议临时的设施必须要有安全保障机制。同时对于常设的设施,比如缆车等要定期保养检查,尤其在旅游高峰期来临之前必须要认真排查。

庄先委员说,一些风景名胜区往往是山洪暴雨高发区。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当地政府经常是把景区封闭。他建议在旅游经营者安全警示这一条中再加一款:“遇到台风、暴雨、山洪,在景区封闭的时候,要劝导旅游者不要滞留在这些危险地区”。

草案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说,旅游者在旅游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不仅承担的是报告义务,还有责任,买了门票就是一种合同。另外,旅游者在旅游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要依法履行报告的义务,但不是“依法”处理善后事宜,而是“妥善”地处理善后事宜。这样的规定容易产生漏洞,就是依法报告了,但是处理时不依法,这样就为处理伤亡事故埋下隐患。建议修改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报告,并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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