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 患者隐私保护范围得到明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保护的范围,并规定了患者或其近亲属对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议上做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草案初审稿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考虑到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二审稿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此外,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强制住院医疗制度。根据初审稿,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已经危害他人安全的,才能对患者实施强制住院医疗。同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初审稿还规定了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制度。 按照现行做法,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期间患者处于住院治疗状态,时间长、成本高,对患者不利。有鉴于此,草案二审稿将两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并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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