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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严限秘密拘捕 禁止威逼利诱收集证据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将严重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人纳入保护,并加强对强制措施的限制。会议还将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等多项法律草案及议案。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秘密拘捕”受到严格限制

【解读】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立法务求谨慎。

草案一审稿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

草案一审稿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草案】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威胁引诱”所获证据非法

【草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初次上会审议的草案曾对现行刑诉法作了相关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有委员提出,一审稿草案将现行法案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际中“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甚至很严重,建议保留。

有的委员还建议在“刑讯逼供”后增加“体罚、虐待”的规定,认为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避开刑讯逼供而采用体罚、虐待的方式,也是非常不人道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相关建议,维持现行规定,仍明确列举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仍旧被二审稿保留下来。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草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解读】刑诉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草案首次审议时增加规定,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有委员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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