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热议“见死不救” 教授反对立法论罪
■昨日,一位代表在会议间隙获知小悦悦离世的消息后,心情沉重,埋头无语。 30多名法律界人士研讨“小悦悦事件”折射的社会问题 上天终将小悦悦带走了。 这个不幸的事件折射出哪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如何让社会正气成为社会主导价值与力量?昨日,由广东省社工委牵头的“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主题系列座谈会也已进入第三场,30多名法律专业人士从社会、道德、司法等角度对事件进行了讨论,并提良策。建立救济机制、奖惩机制等声音逐渐清晰。 “如果将见死不救定罪,奉劝会游泳的人一辈子不要到珠江边,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人落水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 ——法学研究会会长杨振洪 “ 建议规定公务员若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 “ 可以规定在裁判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时候,适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甚至可以让公众参与。” ——佛山中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 反思 以财富分配两极分化严重以及官员腐败为代表的社会普遍不良现象,营造了不顾诚信、不讲规则、强者通吃的社会心理,社会底层民众缺乏应有的安全感,人人尽力避开各种“麻烦”以求自我保全。 一味注重经济缺失温情 “在经济挂帅的发展模式下,整个社会关系逐渐变成了金钱关系和利益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化明显,温情缺失。”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庄伟燕在会上如是反思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蔡镇顺表示认同,他说:“事实说明,我国经济虽然获得长足的发展,但道德没有同步发展,反而是倒退。” “政府应该考虑适当放缓经济增长的步伐,更多地进行文化建设。”广东省人大代表吴青律师还建议道。 陌生人社会缺伦理秩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熟人社会所遵循的道德规范难以适用于陌生人社会,而规范陌生人之间的市场秩序、道德还没有完全形成,导致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成为普遍现象。”广东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分析说,“18路人”之所以见死不救,正是陌生人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 费汉定认为,“冷漠现象”的背后,折射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就是我国由乡村“熟人社会”向都市“陌生人社会”转化中的社会伦理困惑和价值观需重塑。 撞死人比撞伤人赔得少? “目前我们法律规范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有缺陷:一笔死亡赔偿金和一辈子承担高昂医疗费用比较,就有可能得出一个结论:撞死人比撞伤人赔得少,救下来去医疗或者评定残废后却比撞死人赔偿的多。这种法律设计本身是有问题的。”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认为,应当从执法、司法、普法上加大对肇事司机见死不救的惩罚成本,有时候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成本。 而蔡镇顺则提议,应该提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限额,“避免撞伤不如撞死的悖论”。 省公安厅法制处政委陶文辉说:“日本交通肇事死亡是要负终身责任的。”另外,他表示也要提出对于肇事者主动救助的减轻责任。 争论 有不少人认为应该制定“见死不救罪”,对于这个问题,在昨日座谈会上也引起了诸多法律界人士的争论。有代表指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要搞法律虚无主义,否认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也不要实行泛法律主义,片面夸大了法律规范的调节作用。 冷漠只是道德问题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指出,法律和道德本是两个不同的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二者有联系,但主要是分工,但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期,大量新的道德事件出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其归结到法制不健全,继而形成一种惯性逻辑:什么都立法,什么都归罪。出现“有问题,就要立法,立法之后,又出现问题,然后再讨论立法”的恶性循环。 他说,“小悦悦事件”中18个路人的冷漠行为本来就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是一个可以通过其他舆论谴责、社会倡导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况且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都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中国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给道德来解决。”李军说。 保护见义勇为更重要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杨振洪教授表示,见死不救这种行为确实应该受到社会谴责,“但坚决反对将它作为犯罪行为处理”。 杨教授说,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如果将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规定不作为犯罪,那么公民生活可能动荡不安、社会秩序将动荡不定,人们的行为完全没有可预见性。 “增加这个规定就是增加公民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会让人们成天诚惶诚恐。如果这样定罪,奉劝会游泳的人一辈子不要到珠江边,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人落水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杨振洪表示。 广东省政协委员陈紫芸律师也认为不应该将见死不救入法。她表示,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是最合适的做法,要对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 建议 公务员、医生、共产党员、先进人士、保安等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应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昨日,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就如何加强民众见义勇为意识、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了许多真知灼见。 公务人员要以身作则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称,201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32名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其后一直都处于激烈的争论中。“近年来,见死不救的例子比比皆是,令人发指。我认为:公务人员、医生、共产党员、先进人士、保安等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 朱列玉认为,对社会特殊人群,明确的“惩恶”规定。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医生这一特殊职业人士见危不救,要明确规定刑事责任。 “好心做了坏事”应免责 朱列玉指出,在美国加州一个著名的案例中,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2004年,女子亚历山德拉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一女子丽莎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后来亚历山德拉把丽莎告上法庭,称其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款”。最终,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朱列玉说,类似于“好心人免责条款”,在西方很多国家都体现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好心人法案。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社会公众在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在他人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能够积极大胆地提供救助。 昨日,与会的专家都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 判决适当征求公众意见 “小悦悦事件”中,对肇事司机该怎么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指出,可以适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他说特别是当出现自由裁量权使用中,法律逻辑的运用应当顾及社会正义和法律的良知。“我们尽管不能像国外那样搞‘陪审制’,但是可以规定在裁判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时候,应当适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甚至可以让公众参与”。 “药家鑫案就采取了庭审现场问卷调查,就很好地解决了民意与法律结合的问题。”他认为,司法机关要裁判一些典型案例,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减少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在司法中的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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