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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国家赔偿法修改征求意见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市召开为期两天的座谈会,就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征求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座谈会,并就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他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推进国家赔偿制度创新。
   江必新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体系的建设,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获得的一条非常宝贵的经验。国家赔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国家赔偿制度创新,是深入贯彻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行动,也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系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
   江必新强调,国家赔偿制度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对国家赔偿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要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工作必要性;要从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角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工作重要性;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角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工作紧迫性。国家赔偿工作通过对受害人权利的救济,起到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国家赔偿工作以其独特的功能推进      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彰显着党和国家的德政,是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的极为重要的武器,为我国在国际上树立民主法治形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江必新强调,国家赔偿制度创新要坚持法治观点,谋求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再完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后,国家赔偿制度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通过出台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刑事司法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谋求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再完善,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过程中,需要强化问题意识,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与前瞻性;需要强化规律意识,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系统性;需要强化民主意识,增强制度建设的开放性与人民性。
  江必新强调,国家赔偿制度创新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实现对国家赔偿工作机制的再创造。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工作机制三部分组成。工作机制是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志,离开了工作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约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后,国家赔偿制度除了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的相应工作机制外,需要在六个方面进行工作机制的再创造:国家赔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接机制;受害人权益全面有效恢复机制;涉赔当事人的息诉息访机制;国家赔偿权利救济、心灵抚慰与康复、责任追究、权力制约、工作教训总结和吸取等功能的全面发挥机制;国家赔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国家赔偿队伍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全面提升机制。
   江必新强调,辽宁高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对内发布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采取积极措施使国家赔偿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形成了“辽宁经验”,值得全国法院国家赔偿系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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